申请查封冻结被告财产
来源:李伟光律师
发布时间:2019-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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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权与欧某生命权、健康权纠纷案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1625执54号
申请人李某权。
委托代理人李伟光,广东正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欧某。
本院(2016)粤1625民初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欧某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欧某开设在广东农村商业银行东源支行账户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志放
审判员 陈丽芳
审判员 邓 克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志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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