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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某1故意伤害被判处缓刑一案

来源:李伟光律师
发布时间:2019-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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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某1故意伤害被判处缓刑一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7)1625刑初41

   公诉机关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赖某1。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赖某12016823日被东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414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李伟光,广东正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源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7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某1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3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本案被害人赖某2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起诉后又与对方庭外协议和解,又向本院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已经裁定准许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东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德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赖某2,被告人赖某1及其辩护人李伟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害人赖某2与被告人赖某1系堂叔侄关系,双方一直有矛盾纠纷。20165151630分许,赖某2驾驶摩托车途经东源县涧头镇新田村沥口角时发现有一台挖掘机正在耕地上施工,并在耕地上挖了一条水沟等情况。赖某2便走上前去叫挖掘师傅赖某3暂停施工,赖某2告诉赖某3挖的土地有一部分是他的。赖某3听后就停止施工,并告知赖某2是被告人赖某1聘请他前来挖土作业的,已施工一个星期。赖某3发现土地存在纠纷就打电话叫被告人赖某1过来与赖某2谈妥后再施工。约五分钟后,被告人赖某1拿着一张鱼网过来,看到赖某2站在已经挖好的水沟上,被告人赖某1放下鱼网从路边上拿起一条约二米长的木棍,赖某3担心被告人赖某1会用木棍打赖某2就走前去将被告人赖某1手中的木棍夺下扔掉。被告人赖某1上前就与赖某2争吵了起来,争吵了几句双方就开始互相推搡,继而打斗起来。赖某3看到被告人赖某1与赖某2打架就试图劝架,但双方都不听赖某3的劝说。被告人赖某1与赖某2就在地上捡起石块互相对掷,继而双方缠斗在一起并持石块互砸对方的身体,双方打了约十多分钟,被告人赖某1与赖某2二人的身体都受伤流血。赖某3上前去将双方拆开并叫赖某2先开摩托车离开现场,免得双方再次发生冲突,赖某2便驾驶摩托车离开现场。2016823日,被告人赖某1到东源县公安局投案。经广东省东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赖某2身体的损伤为轻伤二级,被告人赖某1身体的损伤为轻微伤。

  庭审后,被告人赖某1和被害人赖某2达成协议,被告人赖某1赔偿被害人赖某2各项损失合计10万元,被害人赖某2对被告人赖某1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被告人赖某1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赖某1也向本院提交了悔过书,表示认罪伏法。

  上述事实,被告人赖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基本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赖某3证言,被害人赖某2的陈述,东源县中医院入院记录、东源县中医院放射科x线报告单,河源市人民医院放射科医学影像报告单、河源市人民医院医学影像CT检查报告单,刑事谅解书,悔过书,到案经过,勘查、检查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被告人赖某1供述和辩解及其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1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依法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1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赖某1是为制止赖某2正在进行的严重侵害行为所采取必要的措施而误伤到赖某2的,被告人赖某1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被害人赖某2本身存在重大过错,应当减轻被告人赖某1的处罚。被告人赖某1存在自首行为,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经查,被告人赖某1与赖某2系因土地纠纷发生争吵,继而发生相互打斗,用石块互相对掷,都有伤害对方的意图,并不存在不法侵害这一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故不构成正当防卫。虽然被告人赖某12016823日到东源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但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不构成自首。本案是被告人赖某1的过错引发,但被害人赖某2也未控制好自己的言行,还打伤了被告人赖某1,应认定被告人赖某1有过错,但不是重大过错,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因此,对辩护人上述意见予以驳回。被告人赖某1庭审后能认罪悔罪,已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为有利于社会的稳定,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被告人赖某1判处缓刑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赖某1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刘金可

审 判 员  曹秀芹

代理审判员  黄晶晶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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