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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

作者:郑桃林律师 发布时间:2023-08-04 浏览量:0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原告:陈某源,男,2005 年 10 月 ** 日出生,汉族,居民身

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绿色花园  。

法定代理人:伍某芬(系陈某源母亲),女,1977 年 1 月 4

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绿色花园。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桃林律师,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世波律师,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1976 年 * 月 ** 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

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

原告陈某源与被告陈某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3 年 5 月

26 日立案受理。

原告陈某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履行离婚协议

书的约定,向原告支付保险费 79352.37 元,教育费 272532.89 元,

共计 351885.26 元;2.判令被告按离婚协议之约定,承担原告后续保险费、教育费、医疗费的 50%直至原告学业完成;3.本案的诉

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伍某芬与陈某原为夫妻关系,陈

某源系伍某芬与陈某的婚生子。伍某芬与陈某于 2019 年 ** 月 3

日协议离婚,约定陈某源跟随伍某芬一起生活。根据离婚协议书

的约定,伍某芬与陈某各承担原告保险费、教育费、医疗费的50%。

但离婚至今,伍某芬独自承担原告的以上开销,被告完全没有履

行离婚协议的约定,相关费用分文未付。2021 年 4 月原告初中毕

业之前,伍某芬就中考志愿如何填报跟陈某交涉,陈某知晓并支

持原告填报XX高中,走XX教育体系,未来申请国外大学。2021

年 7 月 5 日,因原告就读XX高中的班型问题,陈某与伍某芬一

同去见了XX高中武汉英中学校执行校长曹,由于走XX教育

体系费用很高,被告向校长承诺其一定支持原告XX教育的学习。

现原告已上高二,因学习和生活开支的需要,伍某芬多次与被告

交涉,要求其履行离婚协议的约定,尽快支付教育费和一直延续

交纳的保险费,但被告均拒不履行离婚协议的约定。为维护原告

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后原告陈某源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为“判令被告履行离婚协

议书的约定,向原告支付保险费 79352.37 元,教育费 377906.89

元,共计 457259.26 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

议:

一、被告陈某同意向原告陈某源支付 2020 年至 2023 年期间

— 2 —— 3 —

的教育费、保险费共计 184000 元,该款项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

前付清;

二、被告陈某同意向原告陈某源支付高三的教育费、保险费

共计 50000 元,该费用在高三学年结束时支付;

三、被告陈某同意向原告陈某源支付国外大学本科、硕士研

究生六年期间所需的学费和生活费 1050000 元,该款项分六年付

清,每一学年结束时(

6 月 30 日)支付 175000 元;

四、本案受理费 6578 元,减半收取 3289 元,保全费 2279

元,共计 5568 元,由原告陈某源、被告陈某各承担 2784 元,该

费用已由原告陈某源垫付,被告陈某自行给付原告陈某源。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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