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桃林律师
180-7105-5585
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
14419*********031
1146059726@qq.com
武汉市洪山区光谷大道70号现代世贸中心F栋1307
微信扫一扫 关注我
家暴导致离婚 快速离婚
作者:郑桃林律师 发布时间:2023-08-04 浏览量:0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某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23) 鄂 0192民初 ****号
原告: 吴某富,男,1980年 12 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桃林律师,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世波律师,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江某,女,1988年 4 月 **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县。
原告吴某富与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3 年 4 月 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吴某富与被告江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儿吴某袁由原告吴某富抚养,被告江某无需支付抚养费;婚生女儿吴某馨由被告江某抚养,原告吴某富无需支付抚养费,原、被告双方每周可探视对方抚养的小孩一次 (具体时间及方式由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 )。
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1、位于东湖新技术开某区高新六路嘉欣园一期房产,原、被告双方同意该房产归原告吴某富所有,该房屋所欠银行贷款由原告吴某富承担,被告江某需在该房屋贷款还清后一个月内配合原告吴某富办理过户手续,过户所需费用由原告吴某富承担;
2、位于东湖新技术开某区花山镇花城大道房产,原、被双方同意该房产归被告江某所有,该房屋所欠银行贷款由原告吴某富承担,原告吴某富需在该房屋贷款还清后一个月内配合被告江某办理过户手续,过户所需费用由被告江某承担。
3、位于平安xxxx小区的地下车位一个,车位号 B-24,原、被告双方同意该车位由原告吴某富使用;
4、原告吴某富名下公积金存款归原告吴某富所有;
5、原、被告确认有婚后夫妻共同债务 521000 元,该债务由原告吴某富承担;
6 、原、被告确认对原告吴某富的妹妹吴某梅享有共同债权50000 元,该债权由原告吴某富享有并主张,在取得该债权 50000元后归原告吴某富所有。
四、基于原、被告以上房产均由原告吴某富归还贷款,原、被告特别约定: 原告吴某富每月应当积极归还房贷,否则造成的损失由原告吴某富承担。
五、原告吴某富补偿被告江某 130000 元,该款分二期支付原、被告同意原告吴某富在 2023年3 月 21 日支付被告江某 70000元,2023 年 12 月 31日支付 60000 元。
六、原、被告名下存款归各自所有,双方再无其他财产及债权债务纠纷.
七、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 100 元,由原告吴某富承担八、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以上协议自双方当事人或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签字或捺印确认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调解协议,本院对其法律效力予以确认。当事人拒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该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