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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离婚律师郑桃林为客户在陕西省铜川市法院办理了离婚

作者:郑桃林律师 发布时间:2022-06-10 浏览量:0

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2)陕0203民初336号


原告:蒋某敏,女,汉族,1987年9月21日出生,住湖北省竹溪县******号,公民身份号码:42032419*********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桃林,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汉族,1987年2月3日出生,住铜川市印台区金锁关***,公民身份号码:61020319870********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2008年11月3日生育一子,取名王某棋,于2009年2月4日在铜川市印台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原、被告无婚前财产,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存款、无债权、无股票基金、有价证券等其他投资,无共同债务,各自名下有债务。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

1.判决原、被告离婚;2.儿子王某棋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按15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和好无望,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蒋某敏起诉离婚,被告王某同意离婚。

二、孩子王某棋(生于2008年11月3日)由被告王某抚养,现暂随原告蒋某敏生活,在此期间被告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待被告工作稳定后将孩子王某棋接走直接抚养,原告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阻止,孩子接走之后的抚养费由被告王某自行承担。

三、原、被告各自名下的债务由各自承担。

四、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蒋某敏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印台

审判员 白晓梅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 宋斌

书记员 姚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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