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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同所作为被告的代理人帮被告实现名下公司和存款免予分割。

作者:郑桃林律师 发布时间:2022-01-11 浏览量:0

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作为被告黄**的代理人,成功地帮被告实现名下公司和存款免予分割。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鄂****民初****号

 

原告:骆**,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武汉市洪山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世波、郑桃林,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骆**与被告黄**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骆**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经网络相识后开始交往,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黄*。 由于双方在婚前缺乏必要的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缺乏沟通,加之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子黄*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并承担相应的教育、培优等费用(按起诉时婚生子的生活标准);三、判令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骆**与被告黄**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黄*(****年**月**日出生)由原告骆**抚养,被告黄**于每月15日前支付抚养费5000元至原告骆**名下卡号为*****的****银行账户,直至婚生子黄*年满18周岁时止;

 

三、被告黄**可于每周五19:00至次日14:00期间,将婚生子黄*接走探望,原告骆**应予以配合;

 

四、被告黄**支付原告骆**650000元,该款项由被告黄**于2021年11月8日支付400000元,于2022年2月8日前支付250000元;

 

五、登记在原告骆**名下牌号为鄂A****的****小型普通客车归原告骆**所有;

 

六、原告骆**与被告黄**再无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黄**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光辉

 

二0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程光大

 

书记员   魏诗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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