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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同律所成功地帮被告实现离婚争取到两套房产和孩子的抚养权

作者:郑桃林律师 发布时间:2021-06-29 浏览量:0

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作为被告李**的代理人,成功的帮被告实现离婚,争取到两套房产、小汽车、停车位和孩子的抚养权,由原告承担抚养费。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鄂****民初****号

 

原告:王**,男,****年**月**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洪山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世波,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桃林,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月**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王*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至婚生子独立生活时为止;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年**月,原被告通过百合网认识,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共同生育一子王*(公民身份号码*****)。双方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审理过程中,李**同意离婚,并愿意就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等事宜与王**达成一致意见。

 

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与被告李**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王*由被告李**抚养,原告王**自2021年7月起,每月20日之前支付抚养费5000元至婚生子年满十八周岁时止;婚生子王*因一次性就医产生超过2000元部分的医疗费,由王**负担80%;婚生子王*上大学的费用,由王**、李**各负担一半;在不影响婚生子正常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王**每周可探望王*一次,每次探望时间不少于6小时,婚生子王*寒假可随王**连续生活不少于7天,暑假可随王**连续生活不少于14天,李**应予以配合;

 

三、买受人为王**坐落于武汉市****房屋(合同编号:湖****)权益归原告王**所有,该房屋差欠银行的贷款由王**负责偿还,李**应于房屋贷款偿还完毕后一个月内配合王**办理过户手续,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王**承担;

 

四、买受人为王**坐落于武汉市****房屋(合同编号:湖****)权益归被告李**所有,该房屋差欠银行的贷款由李**偿还,王**应于房屋贷款偿还完毕后一个月内配合李**办理过户手续,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李**承担;

 

五、受让人为王**的坐落于武汉市****号车位使用权由被告李**享有,王**于2021年**月**号之前配合李**办理更名手续;

 

六、登记在李**名下坐落于武汉市****房屋(产权证号:武房权证*字第****号)一套归被告李**所有;

 

七、登记在李**名下车牌号鄂A****丰田牌小型轿车一辆归被告李**所有;

 

八、双方确认各自名下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名下债务由各自承担;

 

九、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03元,由原告王**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卓明艳

 

二0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粉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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