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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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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成功的帮原告实现离婚且不承担抚养费
作者:郑桃林律师 发布时间:2021-05-31 浏览量:0
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作为原告石*的代理人,成功的帮原告实现离婚且不承担抚养费。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事
调解书
( 2021)鄂****民初****号
原告: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桃林,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世波,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在湖北省***监狱服刑,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石*与被告冷*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月**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冷**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3000元,至冷**独立生活时止; 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车牌号为鄂****的小车归原告所有; 4、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年**月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冷**。2015年**月**日被告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武昌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 鄂武昌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八个月,因此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过程中,被告表示愿意与原告调解离婚,并要求抚养婚生子冷**。被告的父亲亦同意在被告服刑期间代为抚养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石*与被告冷*自愿离婚;
二、双方婚生子冷**由被告冷*抚养,抚养费由被告冷*自愿负担;
三、原告石*可随时探视婚生子冷**;
四、登记于被告冷*名下的车牌号为鄂****的荣威牌小型轿车归原告石*所有;
五、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石*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林健
二0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月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