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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楚同律所引导原告在诉前进行房产公证帮原告实现离婚保留房产

作者:郑桃林律师 发布时间:2020-12-18 浏览量:0

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作为原告周**的代理人,起诉离婚前在律师的引导下进行了房产公证,成功的帮实现离婚,并争取到房产。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民初****

 

原告:周**,女,********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桃林,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世波,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男,********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离婚2、判决婚生女由被告抚养,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按照每月2,4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至婚生子独立生活为止3、依法判决位于武汉市新洲区****的房屋归原告个人所有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2006年自由恋爱,2007****日登记结婚,2008****日生育一女连*硕,2014****日生育一子连*恒。原、被告婚前感情一般,婚后双方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与被告**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连*硕由原告**抚养并随其生活,婚生子连*恒由被告**抚养并随其生活,被告**202012月起,每月30日给付婚生女连*硕抚养费2,000元至其能独立生活为止。原告**不支付婚生子连*恒抚养费,原告**与被告**均享有对方抚养子女的探视权

 

三、原告**与被告**婚后共同的位于武汉市新洲区****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2020)武汉市新洲区不动产权第****归原告**所有

 

四、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上签名或盖章,本院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彭志芬

 

00年十月十

 

书记员   邵晓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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