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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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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作为原告的代理人成功的帮原告实现离婚
作者:郑桃林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24 浏览量:0
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作为原告柳**的代理人,成功的帮原告实现离婚。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 鄂****民初****号
原告: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现租住****,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世波,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桃林,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现住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柳**与被告曹**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柳**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相识,于2011年11月24日生育一子曹*,于2012年12月17日登记结婚。婚前原、被告感情一般,婚后经常因锁事争吵,原告柳**曾于2018年10月15日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被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均未对挽回婚姻作出任何努力与沟通,且一直处于分居状态,无再次和好的可能性,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原告柳**菲诉请法院判令: 1.原告柳**与被告曹**离婚;2.婚生子曹*由被告曹**抚养,原告柳**按每月8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直至曹*年满18周岁为止;3.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柳**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柳**与被告曹**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曹*(****年**月**日出生)由被告曹**抚养,原告柳**每月8日向被告曹**支付抚养费1000元/月,从2019年8月起至婚生子曹*年满十八周岁止;
三、原告柳**对婚生子曹*享有每月2次的探望权,探望地点在婚生子曹*居住和生活的城市,被告曹**有协助的义务;
四、位于武汉市蔡甸区****房屋(合同号:蔡****)系婚后双方共同购买,原告柳**自愿放弃该财产权利,同意由被告曹**结清银行贷款后归被告曹**所有,并在被告曹**结清银行贷款后的一个月内配合被告曹**办理房产相关手续,所需费用均由被告曹**负担;
五、原告柳**自愿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其他财产已自行分割完毕无争议;
六、案件受理费200元, 减半收取100元, 由原告柳**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晓凌
二0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沈婉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