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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作为原告的代理人成功的帮原告实现离婚

作者:郑桃林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24 浏览量:0

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作为原告**的代理人,成功的帮原告实现离婚。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 ****民初****

 

原告:柳**,女,********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现租住****,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世波,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桃林,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男,汉族,********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现住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6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相识,于20111124日生育一子*,于20121217日登记结婚。婚前原、被告感情一般,婚后经常因锁事争吵,原告**曾于20181015日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被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均未对挽回婚姻作出任何努力与沟通,且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再次和好的可能性,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原告**菲诉请法院判令 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柳**按每月8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直至*年满18周岁为止;3.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柳**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与被告**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日出生)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8日向被告**支付抚养费1000/月,从20198月起至婚生子*年满十八周岁止

 

三、原告**对婚生子*享有每月2次的探望权,探望地点在婚生子*居住和生活的城市,被告**有协助的义务

 

四、位于武汉市蔡甸区****房屋(合同号:****)系婚后双方共同购买,原告**自愿放弃该财产权利,同意由被告**结清银行贷款后归被告**所有,并在被告**结清银行贷款后的一个月内配合被告**办理房产相关手续,所需费用均由被告**负担

 

五、原告**自愿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其他财产已自行分割完毕无争议

 

六、案件受理费200元, 减半收取100元, 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    刘晓凌

 

0一九年月三十

 

书记员    沈婉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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