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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告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通过诉讼手段成功地帮原告实现离婚
作者:郑桃林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24 浏览量:0
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作为原告王**的代理人,在被告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通过诉讼手段成功地帮原告实现离婚。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 2020)鄂****民初****号
原告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住湖南省****,公民身份号码: ****。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世波、郑桃林,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女,****年**月1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湖北省****,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负担。
审判员 童安林
二O二0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樊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