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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告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通过诉讼手段成功地帮原告实现离婚

作者:郑桃林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24 浏览量:0

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作为原告王**的代理人,在被告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通过诉讼手段成功实现离婚。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 2020)****民初****

 

原告**,男,********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住湖南省****,公民身份号码: ****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世波、郑桃林,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湖北省****,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20207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童安林

 

O0七月十三

 

书记员     樊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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