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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成功的帮原告实现离婚并且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

作者:郑桃林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24 浏览量:0

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作为原告李**的代理人,成功的帮实现离婚并且争取到了孩子的抚养权。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19) ****民初****

 

原告:**,女,汉族,********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昭通市****,公民身份号码 *****

 

诉讼委托代理人程世波、郑桃林,均系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男,汉族,********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电白县****,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判决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无需被告承担抚养费三、婚后购买的粤S****的小车归被告所有四、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二、双方同意:离婚后,婚生女*(公民身份号码:****)由原告抚养,原告自行承担抚养费被告有权探望女儿,具体探望时间和方式由双方自行协商,原告应对被告行使探望权予以配合。

 

三、双方确认产权登记在原告名下的车牌号为粤S****车辆是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同意离婚后该车辆归被告所有,原告应当在2019223日之前配合被告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将上述车辆产权过户到被告名下。

 

四、除本协议第三条涉及的车辆以外,其他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个人随身物品归各自所有。

 

五、双方确认婚后没有共同债权和共同债务,以各自名义对外所欠的债务由该方自行承担。

 

六、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150(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敬棠

 

0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健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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