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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成功的帮原告实现离婚且不承担抚养费

作者:郑桃林律师 发布时间:2020-12-09 浏览量:0

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作为原告梅*的代理人,成功的帮实现离婚且不承担抚养费。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民初****

 

原告*,女,********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无固定职业,住****。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桃林,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当阳市人,****公司员工,住****。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于201913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桃林、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2013618日登记结婚,201443日生育一子*。原、被告婚前接触太少,感情一般,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不和。201913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如诉称。审理中,被告**亦知夫妻关系难以维持,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原告*不支付抚养费;

 

三、原告*享有探视婚生子*的权利,被告**负有协助探视的义务。婚生子*寒暑假期间原告可以带回老家几天。

 

四、案件受理费100(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鹏

 

0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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