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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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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成功的帮原告实现离婚并争取到抚养权
作者:郑桃林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23 浏览量:0
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作为原告张*的代理人,成功的帮原告争取到了孩子的抚养权,实现离婚并由被告支付抚养费。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鄂****民初****号
原告: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桃林、程世波,系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陈**,男,198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公民身份号码: *****。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元康,系湖北武银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张*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2、判决婚生女儿陈*由原告抚养,被告按照每月40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至陈*年满18 周岁止; 3、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位于武汉市汉阳区****的婚后房产增值直及共同还贷的款项24万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4年11月27日登记结婚,2015年6月25日生育了一女,取名陈*。原、被告结婚初期夫妻感情尚可,自小孩出生后,双方常因家庭经济等原因发生矛盾。原告曾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感情并未改善,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再次起诉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与被告陈**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陈*由原告张*负责抚养,被告陈**自2020年9月始每月28日前支付当月抚养费2500元,至婚生女陈*独立生活止;
三、被告陈**可于每周探视婚生女陈*一次,每次时间为一天,具体时间由双方协商;
四、被告陈**于2014年8月26日与湖北****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位于*****房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阳****)的权利义务由被告陈**享有负担,房屋剩余贷由被告陈**负责偿还;
五、被告陈**向原告张*支付180000元,于2020年8月19日支付100000元,于2022年8月19日前支付40000元,于2022年8月19日前支付40000元;
六、原、被告各自名下债务由各自负责偿还;
七、原告张*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00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金军
二0二0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何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