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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成功的帮原告实现离婚并争取到抚养权

作者:郑桃林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23 浏览量:0

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作为原告*的代理人,成功的帮原告争取到了孩子的抚养权,实现离婚并由被告支付抚养费。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民初****

 

原告:*,女,********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桃林、程世波,系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44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公民身份号码: *****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元康,系湖北武银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4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2、判决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按照每月40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至*年满18 周岁止 3、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位于武汉市汉阳区****的婚后房产增值直及共同还贷的款项24万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41127日登记结婚,2015625日生了一女取名陈*。原被告结婚初期夫妻感情尚可,自小孩出生后,双方常因家庭经济等原因发生矛盾。原告曾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感情并未改善,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再次起诉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与被告**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由原告*负责抚养,被告**20209月始每月28日前支付当月抚养费2500元,至婚生女*独立生活止

 

三、被告**可于每周探视婚生女*一次,每次时间为一天,具体时间由双方协商

 

四、被告**2014826日与湖北****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位于*****房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的权利义务由被告**享有负担,房屋剩余贷由被告**负责偿还;

 

五、被告**向原告*支付180000元,于2020819日支付100000元,2022819日前支付400002022819日前支付40000

 

六、原、被告各自名下债务由各自负责偿还

 

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金军

 

00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何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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