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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作为被告代理人成功的帮被告实现离婚

作者:郑桃林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23 浏览量:0

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作为*的代理人,成功的帮实现离婚。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民初****

 

原告:陈*,女,********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公司主管,住*****号。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男,1991816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公司员工,住*****号。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桃林,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世波,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518日立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被告离婚; 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独立生活为止;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网上恋爱相识,于2015813日在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社会发展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1759日生育一子,取名**。原、 被告婚前缺乏深入了解,双方于20139月网上相识,仅见过一次面,之后便无联系,直到2015730日男方约女方第二次见面,男方家里因为拆迁向女方提亲。婚后,随着共同生活时间的延续,原告发现双方无论在性格还是价值观念上都存在很大的分歧,被告不善沟通交流,对原告和婚生子漠不关心。因居住条件恶劣,原告在20175月生育**后,曾回娘家居住数月,被告从未主动打电话关心,令原告心灰意冷。但原告为了维持完整和睦的家庭关系,给儿子一个完整的家庭, 原告后妥协,回到被告家中居住, 但是被告对其依旧十分冷漠,在生活中不与原告沟通交流,也没有给原告和儿子想要的家庭温暖,无奈之下,原告于20198月再次搬离被告家中,双方从此开始正式分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

 

综上,原、被告双方婚前、婚后均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如今确已无法共同生活,故提起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与被告*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于每月15日之前向婚生子**支付抚养费900元,直至婚生子**年满十八周岁止。被告*每月可探望婚生子**1次,寒暑假探望的天数双方再另行协商确定;

 

三、位于湖北省*****房产(不动产权证号为鄂(2017)**县不动产权第****),归原告*所有,房屋剩余贷款由原告负责偿还,该房屋的剩余贷款偿还完毕后,被告*应在十五日内协助原告*办理该房屋的相关登记手续;

 

四、原、被告各自名下存款归各自所有。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负担

本调解节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教力。

 

审判员     马晖

 

人民陪审员    刘吉文

 

人民陪审员    张仁萍

 

00月四日

 

法官助理      王盈平

 

书记员     司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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