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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作为原告代理人成功的帮原告实现离婚。

作者:郑桃林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23 浏览量:0

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作为原告**的代理人,成功的帮原告实现离婚。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民初****

 

原告:范**,男,********日出生,汉族,住****,公民身份号码: *****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世波(一般授权代理),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桃林(一般授权代理),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女,********日出生,汉族,住****,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本院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2、诉讼费由原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相识,20171225日确定恋爱关系,201848日在武汉市江岸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自2016年至20171225日期间没有生活在一起,至今无子女。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性格不合,婚后争吵不断,无法相处,感情已经破裂,无法修复。结婚十个月基本两地分居,见面次数屈指可数。除了争吵就是互相伤害,*做事极端,多次以生命相威胁,无法与之有效沟通协商。***无财产纠纷,**已搬离武汉住所,目前双方处于分居状态。现**起诉来院。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既无答辩意见,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但其庭后到庭称,***结婚后未生育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现*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但是由于时间和行程问题,无法与**进行调解离婚,要求本院依法判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向本院提交结婚证复印件、笔录各1份。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提交的上述证据的内容真实、来源合法,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相识,于201848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性格不合及其他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并经常两地分居。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性格不合及其他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并经常两地分居。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现**提出解除婚姻关系,*亦表示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但要求法院判决离婚。上述事实表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对**提出的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雪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任频

 

0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史炎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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