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与潍坊某汽车公司寿光分公司劳动争议案
来源:谭泉律师
发布时间:2019-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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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潍坊某汽车销售公司寿光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李某某在2016年11月入职该公司担任销售经理,商定前期月工资3000元,但该公司工资发放周期严重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并且在2017年1月支付给李某某2016年11月12月两个月试用期的工资严重低于2017年寿光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李某某离职后,委托本律师申请劳动仲裁,维护合法权益。
裁决结果:寿光市劳动仲裁委依法支持了申请人李某某的全部仲裁请求。
律师点评:最低工资标准是政府公布的强制性标准,劳动者在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企业支付给职工的报酬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否则劳动者有权要求补足差额。庭审中对方律师主张截至申请仲裁之日,已经超过一年仲裁时效,但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一年仲裁时效应从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计算,因此,仲裁委支持申请人李某某的仲裁请求。
劳动者在工作中,要注重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遇到法律问题应及时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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