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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是否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养老金损失?

来源:穆仁菊律师
发布时间:2019-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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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笔者代理了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情如下:王某于80年代参加工作后一直在A公司工作,因经济效益不好,A公司在95至99年期间未替王某缴纳社保,王某于2017年退休后,发现因公司少交社保导致其每月领取的养老金比同时期入职的其他老同事要少,于是王某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补足因少交社保给其带来的每月养老金差额。仲裁不予受理后,王某起诉至法院。作为被告A公司的代理人,我方的抗辩意见主要集中在王某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案件的受理范围,应当依法予以驳回。庭审结束后,王某申请了撤诉,此案也就此告一段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即对于社保纠纷,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仅限于因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而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或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系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围,应由社保管理部门解决和处理,不纳入法院受理范围。本案争议系因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而发生,应由社保管理部门解决和处理。因此,王某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法院不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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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穆仁菊
  • 执业律所: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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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101*********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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