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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从急救担架上滑落,家属获得巨额赔偿

来源:邓亚萍律师
发布时间:2019-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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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责任。”120急救中心将患者从担架上滑落,需要承担责任吗?

案情回顾:2018年1月23日晚上22时左右,原告屠某突发身体不适,意识模糊不清。家人紧急拨打120后,被告的三名救护人员到达原告家中,将原告放在担架上,在下楼途中,由于没有进行固定,原告从担架上滑落,头部和整个身体重重摔落在小区水泥地上,原告脸部多处摔破。嗣后,原告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经医生初步诊断为:脑干大出血,大脑大部分死亡,目前只能靠呼吸机维持生命。

庭审经过:

1.原告诉讼请求:被告急救中心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非但未尽到救死扶伤的义务,反而将患者从担架上摔落,加重了患者的病情,应当由被告对患者目前的损害后果承担70%的责任。

2.被告某急救中心辩称:原告目前的损害后果与从急救担架上摔落这一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原告经专家诊断为:脑干出血,而从临床医学的角度来讲,脑干出血属于原发性疾病,外伤只有可能会导致蛛网膜下腔出血,但不会导致脑干出血,因此,原告目前的后果是由自身疾病导致,被告不慎将原告从担架上滑落的行为并不会加重其病情,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争议焦点:

原告目前的损害后果与摔落这一行为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摔落这一行为在患者目前大部分脑死亡这一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

    笔者观点: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责任。”那么“诊疗活动”何时开始如何界定呢?是患者一定要到达医院接受执业医生的诊治才意味着“诊疗活动”正式开始了吗?显然不是。急救中心作为专业的提供院前院内急救服务的医疗机构,在接到患者家属的急救电话,到达患者所在现场后,即意味着“诊疗活动”的开始,包括急诊医生对患者进行的一系列的问诊,测量血压,查看瞳孔的对光反射等等;毫无疑问,诊疗活动也包括,急诊医生对患者进行简单的检查后,将患者抬上救护车送往医院的过程。本案中,被告某急救中心,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使用的担架未配置相应的固定设备,进而将一位有高血压病史,且当时可能已经有脑出血症状的患者,从担架上摔落,而且是头部着地,显然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过错”,至于“过错”在目前患者损害后果中所占的比例的大小,由于医学科学的专业性和复杂性,还有赖于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过后才能得出结论。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在经历了几次庭审之后,考虑到原告自身的基础疾病、家庭的困难、经济等方面的原因,本案最终以调解结案,由被告某急救中心一次性赔偿原告医药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3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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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邓亚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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