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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关系、运输合同关系傻傻分不清,卸货过程中受伤可否向托运人主张权利?

作者:杨梦皎律师 发布时间:2023-02-13 浏览量:0

案件背景:

2020年4月,丁某通过货运中心找人为其运输管子,货运中心联系到王某进行运输,丁某支付了800元运费。2020年4月25日,王某驾驶其本人所有的挂靠于万某某鹏程运输有限公司的车辆将管子运送到宝丰县的仓库后,王某解绳时从车上掉落受伤。王某受伤后,于2020年4月27日到骨科医院治疗,经诊断,其伤情为左侧髌骨骨折、右侧跟骨骨折。王某于2020年5月13日出院。其花费医疗费51441.8元,门诊费280元。2020年11月30日,A司法鉴定所作出平全信司鉴所[2020]临鉴字第159号鉴定意见书,评定王某伤残等级为十级。

后王某将丁某告上了法庭,要求丁某对此次受伤治疗承担责任。经法院审理,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丁某与王某之间是劳务关系还是运输合同关系以及丁某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那劳务关系与运输合同关系到底有什么区别呢,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一、在运输合同关系当中,承运人的主要义务是按时运送、按地点运送、安全运送的义务,货运合同中的托运人主要承担的是支付车费的义务。在雇佣合同关系中,被雇佣人的义务主要是服从雇主的监管和安排,向雇主提供劳务。雇主的主要义务是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二、在运输合同关系当中,托运人或者乘客主要依靠的是承运人的技术,并不能完全干预承运人的驾驶行为。在运输过程中,托运人或者乘客是将标的完全托付于承运人。在雇佣合同当中,雇佣合同中雇员与雇主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雇员在一定程度上要服从雇主的监管和安排,具有隶属性。

具体到本案中,王某按照丁某的要求,驾驶其自有车辆将货物运输至丁某指定地点,丁某向其支付运费,双方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实际形成了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因此,王某称其与丁某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理由证据不足,法院未予支持其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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