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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内衣无效果,少妇维权求退款

作者:颜惠律师 发布时间:2021-05-05 浏览量:0

案情简介

原告:王XX

被告:张XX

王XX是一位爱美的少妇,生育小孩后对自己身材越来越不满意。一个偶然的机会,认识了做美容产品的张XX,二人互加了微信好友。王XX看张XX在微信朋友圈经常发布一款高科技身材管理模具产品的广告,声称:“48种植物因子,18种燃脂因子,2700根排汗导管。小胸丰大,大胸收紧,强腰护肾,稳宫暖宫,利用脂肪游离原理燃烧脂肪,喝水加强排出毒素,是好身材的管理器,坏身材的矫正器,亚健康的探测器,3-5天改变数据,7-15天平背平胃,1个月改变身材,3-6个月打造裸体S曲线”等等。

王XX心动了,特地跑去张XX经营的实体店里了解情况,张XX向王XX详细介绍了身材管理器功效,并做出承诺“穿上其出售的身材管理器保证3-6个月能给原告打造裸体S型完美身材”。王XX信以为真,于是花了将近三万在张XX处购买了三套内衣。王XX满怀期望的穿上张XX出售的塑形内衣,可是几个月过去了,身材没有任何改变,穿上有型,脱下还是和原来相差无几。

于是,王XX找到张XX要求退钱,张XX说退钱不可能了,可以免费帮她进行调拨。可是调拨了一段时间后,仍然没有任何改变,王XX觉得张XX故意夸大宣传,发布虚假广告,塑形内衣根本就没有效果。多次交涉未果,王XX找到了我们律师事务所,希望能够通过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办案经过

我和同事接待了王XX,经过初步沟通并查看了相关证据,并对案件进行了分析。张XX的行为符合欺诈消费者的构成要件,张XX在朋友圈、店内张贴宣传该功效的行为误导王XX,致使王XX陷入错误认识而花钱购买了塑形内衣,符合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张XX的虚假宣传误导了王XX,构成对王XX的欺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平谦律师建议王XX先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举报,如果对方仍不退款,可再行委托处理。从市场监督管理局处得知,张XX并没有经过工商登记,市场监督管理局也没办法处理。王XX只好提起诉讼,平谦律师在给王XX分析了诉讼风险后,双方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

案件办理之初,我们担心最大的问题有可能是送达问题,张XX没有进行工商登记,店铺是租赁的,除了知道张XX姓名外,王XX无法提供被告具体身份信息。办案律师去派出所调取了张XX的具体身份信息,拟写了起诉状,制作了证据清单,对证据进行了筛选。

双方通过开庭的举证质证和辩论,对案涉的争议焦点问题即是否涉及虚假宣传、是否符合欺诈消费者、退一赔三能否得到支持等充分发表了意见。我们认为,根据张XX提供的检测报告和外观专利证书显示,其所销售的内衣就是普通内衣,并没有证据显示其所销售的内衣含有“48种植物因子、18种燃脂因子,2700根排汗导管”,根本无法达到其宣传的“小胸丰大,大胸收紧,强腰护肾,稳宫暖宫”、“3-6个月打造裸体S曲线”等功效。张XX在朋友圈、店内做出的宣传属于虚假宣传。

案件结果

最终本案在平谦律师的不懈努力下和法官的积极组织协调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张XX返还王XX内衣款,诉讼费由张XX承担。最终张XX返还王XX25000元后调解结案。

律师说法

首先,爱美之心人皆有之,王XX对美的追求我们无可厚非。但我们需树立正确理性的消费观,适度消费,量入为出。其次,不要轻信商家的口头承诺,对产品质量或是功效一定要约定明确,最好能把相应的内容写进合同里,小额商品即使没办法提供合同,要求商家提供产品检验证、合格证等,并且要求商家提供正规发票。最后提醒大家,当您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要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颜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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