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金的计算基数
来源:高瑞峰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19-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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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 唐某甲
被告 徐某
委托代理人 高瑞峰,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王攀,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7年7月21日,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对向行驶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使唐某受伤,当日,唐某被送到医院抢救,4月25日经抢救无效死亡。2017年9月2日,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唐某与徐某承担本次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徐某于2017年7月28日预先向唐某甲赔付70000元用于处理唐某丧葬事宜。唐某甲向法院起诉要求徐某承担相应赔偿款,死亡赔偿金的数额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徐某主张按照农村标准计算。
【判决结果】
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唐某甲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精神抚慰金117255.25元
【律师解析】
审判中唐某甲主张徐某是醉驾应承担全部责任,我方提出相应证据,排除了对方的主张,对方主张应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我方排除其部分证据后造成对方主张不能,把死亡赔偿金的标准确定为农村居民收入计算。
【本案结语】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纯收入的差距很大,造成了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数额差距大,提供的证据有很大影响因素,如果有什么不懂得,可以及时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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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瑞峰团队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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