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损,按照过错划分赔偿责任
来源:高瑞峰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19-06-06
人浏览
【基本案情】
原告 白某
委托代理人 高瑞峰,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王攀,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甲公司
2017年10月,甲公司承接了A装修工程。甲公司周某联系到白某、李某等人,来工地从事刮腻子工作。2017年10月18日傍晚,白某在脚手架上向顶棚贴纸胶带,贴完一片由另一名工人推动脚手架移动位置贴下一片区域,此时白某并未下脚手架。推动过程中,因脚手架轱辘脱落失去平衡,白某从空中坠落受伤。白某伤势经医院诊断为:左股骨胫骨折、左肘关节损伤。甲公司已为白某支付了31000元医疗费。白某诉前单方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情进行了鉴定,支出鉴定费3560元。鉴定意见为:白某的损伤构成10级伤残;误工时间建议为7个月(含住院期间及后续治疗期间);护理时间建议为5个月,其中住院期间2人护理,其余时间1人护理。白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赔偿,甲公司主张其与白某是加工承揽关系,不是雇佣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甲公司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白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损失等共计112069.4元。
【律师解析】
白某虽为农村户口,但其并未在农村以务农为生,而在城市务工、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通过多方收集证据,使其伤残赔偿金应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以上内容由高瑞峰团队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高瑞峰团队律师咨询。
高瑞峰团队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 5629 万人好评:4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路与商城路交叉口裕鸿国际C座8楼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