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瑞峰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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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河南-郑州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保险公司免责条款应提前告知

来源:高瑞峰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19-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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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上诉人 叶某

委托代理人  高瑞峰,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王攀,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 冯某、甲保险公司、乙建筑公司

冯某2016年2月受雇于叶某,在叶某承接的乙建筑公司工地干活。2016年9月19日,冯某乙公司工地工作时受伤,后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事故造成叶某双侧跟骨粉碎性骨折一审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于2018年1月3日做出司法鉴定意见,冯某双侧根骨粉粹性骨折畸形愈合构成九级伤残,护理期为60-90日,营养期为60-90日。公司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了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冯某在被保险人名单中。其中意外医疗40000元,基本保障600000元(九级伤残的给付比例为5%)。叶某上诉称保险公司在投保时并未履行告知及解释说明义务,保险公司只是在当庭提出,并未提交相应证据,其计算方法不应对投保人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结果】

一、甲保险公司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冯某各项费用合计181844.8元";甲保险公司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叶某43871.36元。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经过律师的努力,排除了该限制条款,使得赔付额度恢复的600000元,保障受害人权益的同时减轻了当时人叶某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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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高瑞峰团队
  • 执业律所: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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