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工时间确定为定残前一日
来源:高瑞峰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19-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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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伍某、顾某
委托代理人 高瑞峰,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王攀,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白某、甲保险公司
2017年10月24日18时50分许,白某驾驶A型小轿车与同向行驶拉架子车的伍某和顾某相撞,造成伍某、顾某受伤,架子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伍某、顾某被送往人民医院治疗,住院期间白某垫付医疗费2万元。A型小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该车辆发生本起交通事故在保险期内。该事故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白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伍某、顾某在本起事故中无责任。顾某的伤情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受伤伤残属十级,支付鉴定费用4903元。后双方关于后续的损失赔偿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伍某、顾某起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一、伍某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所致的各项损失合计12210.98元,由甲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7400元,白某赔偿4810.98元。二、顾某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所致的各项损失合计71860.84,由甲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58061元,白某赔偿13799.84元。三、白某应赔偿21032元,扣除实际已给付20000元,继续支付1032元。
【律师解析】
鉴定伤残等级的可将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前一日,伍某、顾某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的合理请求,可以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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