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给子女的买房的钱一般为借款
【基本案情】
原告 吴某甲、李某
被告 吴某乙、杨某
委托代理人 高瑞峰,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王攀,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某甲、李某是吴某乙的父母,吴某乙与杨某是夫妻。2012年9月18日,吴某乙购买了A房屋,房屋总价款1375000元,首付款415000元,余款960000元通过按揭的方式支付。购房首付款及税费共444500元由吴某甲、李某支付。2012年底至2013年上半年,吴某乙向吴某甲、李某借款286900元用于对A房屋的装修。2012年12月,A房屋产权登记于吴某乙名下。2013年10月,吴某乙与杨某恋爱;2013年12月25日,吴某乙与杨某登记结婚。2014年4月23日,吴某乙与杨某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上述房屋产权变更为吴某乙与杨某共同共有。2014年5月7日,吴某乙向吴某甲、李某出具承诺书,确认“购房首付款及装修费均为父母垫支,保证有借有还"。2015年7月,吴某乙、杨某离婚,A房屋归吴某乙所有,吴某乙给付杨某72万元,2015年12月吴某甲、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吴某乙、杨某共同承担购房款项。
杨某主张其并未同意过共同偿还吴某乙向父母所借的款项。
【判决结果】
一、吴某乙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 吴某甲、李某归还借款654195元;二、驳回吴某甲、李某对杨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案涉房屋系吴某乙婚前购买并登记在其名下,吴某乙父母吴某甲、李某支付了购房首付款及税费合计415000元,以及装修款286900元,吴某甲、李某主张上述款项性质为出借给吴某乙的借款,但在出借当时并未明确该款项是赠与还是出借。并没有证据表明杨某同意承担这笔债务,吴某甲、李某要求杨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请求不能被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