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瑞峰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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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河南-郑州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损失补偿的分割

来源:高瑞峰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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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 许某、周某2

委托代理人  高瑞峰,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王攀,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周某、乔某

许某周某1之妻,2周某1之子。周某、乔某周某1父母。2014年7月22日,周某1发生交通事故死亡2015年3月2日,获得法院判决书,确认周某1一方因本次事故所致损失为医疗费2494.8元、死亡赔偿金757020元、丧葬费22256.5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97684.5元、亲属办理丧葬事宜误工费1829.25元、交通费1000元、财产损失1190元、误工、护理、住院伙食补助费1015.6元,合计984490.65元。周某1工会死亡补助费20000元,尚未分割,现在许某处。周某1去世后白包礼金120066元,尚未分割,现在周某、乔某处周某1死亡后,用于其丧葬费用115354.9元,该费用由周某、乔某支出,故许某、周某2周某、乔某支付57677.45元。上述款项至今未领取。许某、周某2起诉周某、乔某要求分割上述财产。周某、乔某认为其亲戚所赠送的礼金较多,日后需要还的人情债也更多,主张按各自收取亲朋的礼金多少来分配。

【判决结果】

周某1因交通事故死亡所得赔偿款884490.65元,其中196059.705元归原告许某所有,其中392801.125元归原告2所有,其中147814.905元归被告周某所有,其中147814.905元归被告乔某所有

【律师解析】

丧事礼金是死者亲属为死者操办丧事时,死者生前所在单位、亲属、朋友或者死者亲属的亲属、朋友等所赠送的现金,并非死者留下的遗产。考虑到周某、乔某操办丧事的花费已经与许某各半承担,尚无经济能力的被上诉人周某1亦予等额承担,鉴于衡平各方利益,分担丧葬费的方式原则来分配丧事礼金,即平均分配,亦无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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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高瑞峰团队
  • 执业律所: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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