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取孩子抚养权
和睦幸福的家庭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夫妻间应互敬互爱,需互谅互让,相互尊重信任,规范言行并换位思考,携手努力妥善处理纠纷。
【基本案情】
原告 朱某
被告 李某
委托代理人 高瑞峰,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王攀,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朱某、李某2009年通过网络相识来往,2010年10月12日李某以20万元购买A房一套以婚房使用,其中朱某方出资9万元。2010年11月23日登记结婚。婚初感情尚可,生育一子取名朱某某现随朱某生活。2017年李某曾起诉法院要求离婚,后撤回起诉。期间双方沟通不畅,相互指责,隙憾加深,夫妻感情仍未改善和好,加之双方又两地工作,分居至今,朱某于2018年6月诉至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均分夫妻共同财产及房产,孩子抚养权归朱某。
【判决结果】
一、准予朱某与李某离婚。二、婚生子朱某某暂随李某生活,由其教育抚养;朱某自2018年6月起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1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为止。每年年底前一次付清当年孩子抚养费。孩子长大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李某应为被告探望子女提供便利。三、A房屋由李某居住使用,李某给付朱某房屋出资款。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解析】
关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及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抚养条件、既往抚养状况等具体情况,结合本案,婚生子暂由李某抚养为宜,朱某应依法负担孩子相应的抚养费。
【本案结语】
双方所争议的A房屋,系李某婚前个人名义所购买,应由李某居住使用,李某依法应给付朱某该房出资款9万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