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瑞峰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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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河南-郑州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争取孩子抚养权

来源:高瑞峰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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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睦幸福的家庭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夫妻间应互敬互爱,需互谅互让,相互尊重信任,规范言行并换位思考,携手努力妥善处理纠纷。

【基本案情】

原告 朱某

被告 李某

委托代理人  高瑞峰,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王攀,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朱某、李某2009年通过网络相识来往,20101012日李某以20万元购买A房一套以婚房使用,其中朱某方出资9万元。20101123日登记结婚。婚初感情尚可,生育一子取名朱某某现随朱某生活。2017年李某曾起诉法院要求离婚,后撤回起诉。期间双方沟通不畅,相互指责,隙憾加深,夫妻感情仍未改善和好,加之双方又两地工作,分居至今,朱某于20186月诉至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均分夫妻共同财产及房产,孩子抚养权归朱某。

【判决结果】

一、准予朱某与李某离婚。二、婚生子朱某某暂随李某生活,由其教育抚养;朱某自20186月起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1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为止。每年年底前一次付清当年孩子抚养费。孩子长大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李某应为被告探望子女提供便利。三、A房屋由李某居住使用,李某给付朱某房屋出资款。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解析】

关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及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抚养条件、既往抚养状况等具体情况,结合本案,婚生子暂由李某抚养为宜,朱某应依法负担孩子相应的抚养费。

【本案结语】

双方所争议的A房屋,系李某婚前个人名义所购买,应由李某居住使用,李某依法应给付朱某该房出资款9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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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高瑞峰团队
  • 执业律所: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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