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纠纷
【基本案情】
原告 宋某
委托代理人 高瑞峰,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王攀,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吴某
2013年7月22日,宋某与吴某签订《协议书》,约定:宋某欲购买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售的A房产,宋某欲借吴某的名义购买上述房产。对此,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宋某以吴某的名义与甲公司签署商品房认购书和商品房预售合同,但上述所购商品房的产权实际归宋某所有;二、宋某实际支付上述购房的定金和购房款,吴某无须支付任何费用;三、在上述购房协议签署完成,购买款由宋某支付完成后,吴某对此房产实际不享有任何权益,此房产的权属完全归宋某实际享有,待该房产办理完产权证后,吴某配合宋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宋某承担。随后宋某支付全部购房款并入住,并与吴某签订补充协议再次确认房屋权属 归宋某所有。2015年7月房屋可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吴某拒绝配合宋某办理过户手续,宋某起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一、被告吴某、第三人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宋某将位于A房屋过户至被告吴某名下。二、被告吴某于取得A房屋所有权之日起七日内协助原告宋某将A房屋过户至原告宋某名下。
【律师解析】
在宋某与吴某这层法律关系中,双方签署了借名买房协议和权属确认书,确认由宋某支付全部房款,现房屋由宋某实际控制居住,房屋相关合同、房款发票、契税等手续原件均由宋某持有,房屋物业费、燃气费等后续费用由宋某支付,且基于签订合同当时双方人际关系,以上过程符合借名买房习惯。
【本案结语】
宋某与吴某签订的协议书和房屋权属确认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该协议书和房屋权属确认书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协议书和房屋权属确认书明确约定宋某借吴某之名购买涉案房屋,并对房屋权属及购买过程作出清晰确认。吴某在明知实际付款人的情况下,仍签署了房屋权属确认书,确认了宋某以吴某的名义购买了涉案房屋,并由宋某一次性支付了全部购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