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瑞峰团队律师

高瑞峰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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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河南-郑州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合伙债务由合伙人共同承担

来源:高瑞峰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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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 秦某

委托代理人  高瑞峰,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王攀,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陈某甲、陈某乙

2013810日,发包方秦某陈某甲陈某乙(以下简称甲方)与承包方张(以下简称乙方)签署了建筑安装工程合同书一份,双方约定由发包方将位于平桥区十五组、工程交由张承建,承包范围为土建、水电严格按照图纸及变更图纸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开工日期定于2013810日,竣工日期定于2014210日,工程建筑面积3300平方米,每平方米工程造价972元。由甲方负担工程费用的支付及其他工作,该工程合同有甲方秦某、陈某甲、陈某乙,乙方张的签名。秦某、陈某甲、陈某乙三人开发此工程时请案外人林某做会计。秦某、陈某甲、陈某乙三人各自投入资金用于该工程的开发建设,每人投入的资金入账均由三人签字确认。2015215日,会计林某陈某甲的出资及利息做了一个结算。201523日,会计林某出具了一张算秦某帐记录说明。2015222日,会计林某对被告吕维学的出资及利息做了一个结算。三张结算单据均有秦某、陈某甲、陈某乙的签字。秦某多次要求陈某甲、陈某乙对合伙进行结算,用于偿还投入合伙的借款,但遭到陈某甲、陈某乙的拒绝,现秦某的债务到期无力偿还,秦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陈某甲,陈某乙共同承担合伙的债务。

【判决结果】

原告秦某外借的120万元合伙债务由秦某、陈某甲、陈某乙三人平均承担,每人各承担40万元。限于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履行。

【律师解析】

原、被告三人与他人签署了建筑安装工程合同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虽然原、被告双方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但该合同约定了原、被告三人作为该工程的发包方,负责负担该工程工程款的支付及其他工作。原、被告三人集结资金用于该工程的开发建设,且聘请会计林某记录账目。原、被告三人各自投入资金用于该工程的开发建设,每人投入的资金入账均由三人签字确认。原、被告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但实际已满足了个人合伙关系的实质要件,应当认定为合伙关系。

【本案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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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高瑞峰团队
  • 执业律所: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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