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取孩子抚养权
【基本案情】
原告 金某某
被告 章某
委托代理人 高瑞峰,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王攀,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金某某与章某某于2012年9月11日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仪式,于20013年农历十一月初七生育女孩金某甲(至今未上户口)。 2015年3月6日在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二人夫妻感情尚可。2015年7月,金某某因吸食毒品被华池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期间金某某与章某分居,章某一直在外打工生活至今,孩子金某甲现在由金某某父母抚养。2017年4月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金某某离婚,经法庭主持调解和好。但双方随后并未在一起生活,夫妻感情也没有得到改善,章某遂第二次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金某某解除婚姻关系。
【判决结果】
一、准予金某某与章某离婚;二、孩子金某甲由金某某抚养,章某对金某甲享有探望权,金某某有协助的义务。
【律师解析】
夫妻间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归属是双方关注的问题,本案中男方父母一直抚养着孩子,此时如果突然变更成长环境对孩子的健康成长可能有不利的影响。
【本案结语】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的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