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瑞峰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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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河南-郑州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楼上渗水给楼下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来源:高瑞峰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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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 孔某

委托代理人  高瑞峰,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王攀,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冯某某

孔某甲小区26房屋业主,冯某某为甲小区同楼27,双方为上下楼邻居关系。201612月12日,孔某26房产出租给案外人居住,每月租金为4000元,租期自201612月15日至201712月14日。2016年5月份,租客告知孔某房屋楼顶漏水严重,房屋设施损害严重导致无法居住,租客随后于5月底搬出该房屋。冯某某自认孔某房屋楼顶存在漏水情况,冯某某为此曾经安排专业施工人员对冯某某所在的27楼房产进行检查,并且将27房产的管道进行翻修,但目前孔某的房屋楼顶依然存在漏水情况。孔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冯某某支付房屋租金损失及装修损失。

【判决结果】

一、冯某某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孔某恢复房屋原状的装修费用4041元;冯某某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孔某租金损失24000元;

【律师解析】

孔某的房屋楼顶出现漏水并及时通知了冯某某孔某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冯某某也确认孔某的房屋出现漏水情况,因此对于孔某房屋漏水的事实。关于房屋漏水的原因,孔某认为是冯某某的房屋漏水所致,冯某某对此予以否认。但冯某某同时确认曾经对房屋内管道进行重新翻修根据双方的陈述和提交的证据综合判断,孔某的房屋漏水是冯某某房屋漏水所致,冯某某作为房屋所有人对其房屋负有管理义务,冯某某因对其房屋管理不善,导致孔某房屋漏水受损,冯某某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

【本案结语】

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因侵害权利人物权造成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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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高瑞峰团队
  • 执业律所: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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