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借据一般只能证明一笔借款
来源:高瑞峰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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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 白某某
被告 董某
自2013年8月31日起至2017年2月21日止,白某某、董某之间有数笔借款和贷款往来。2017年,白某某委托A税务师事务所对白某某、董某之间的款项往来进行审计,2017年7月27日,该事务所出具《白某某、董某借还专项审查报告》1份,该报告对白某某、董某之间资金借还情况进行了审查并列出明细表。董某对明细表中载明的2014年12月12日发生的借款10万元有异议,对其他列明的款项往来无异议。2014年12月12日,董某向白某某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1份,当日,白某某通过银行支付董某女儿董某甲10万元,上述两笔款项发生的时间、数额一致,白某某主张上述借款是两笔借款。
【判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遂判决:驳回白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结语】
白某某认为2014年12月12日其向董某当天出借了两笔,一笔10万元是现金,一笔是银行转账10万元,但从白某某提交的证据看,董某当天仅向白某某出具一张借款金额为10万元的借条,而董某提交另一份证据为记载收款人董某甲的10万元转账支票存根和户名为董某甲的10万元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这一份证据仅能证明白某某的款项交付,且从白某某的陈述其与董某甲发生的款项往来最终的权利义务归属董某,此表明白某某与董某甲个人之间并不存在借款往来。董某出具借条的时间、金额等与白某某交付转账支票的时间、金额等均能对应。据此,白某某主张2014年12月12日当天其向董某出借两笔借款,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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