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瑞峰团队律师

高瑞峰团队

律师
服务地区:河南-郑州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交强险次日生效,当日放生交通事故是否赔付

来源:高瑞峰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10
人浏览

【基本案情】

原告 陈某

被告 某、魏某

2016年2月17日14时30分,魏某驾驶轿车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处,遇情况处置不当,车辆将道路中间隔离护栏撞坏后,驶入公路左侧,与沿淄城路由南向北行驶的孔某驾驶的轿车相撞,后该车与陈某驾驶的头朝北尾朝南停放于公路东侧轿车相撞,致三车损坏,护栏损坏的交通事故。次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魏某驾车行驶时遇情况处置不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孔某、陈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秦某系陈某驾驶轿车的实际所有人,陈某系事故发生时的驾驶员。2016年2月17日14时许,该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A中心支公司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2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保单载明保险期限均自2016年2月18日零时起至2017年2月17日二十四时止。受A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委托,2016年2月23日,A市价格认证中心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车辆财产损失价格鉴定书,鉴定该车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12534元。陈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车辆损失、鉴定费、折旧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

【判决结果】

一、被告太平洋A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陈某车辆损失1000元; 二、被告秦某赔偿原告陈某超出交强险范围的车辆损失、拆检费、拖车费、四轮定位费、价格鉴定费、清障费13583元;三、被告魏某对第二项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结语】

交强险保险合同是双方基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签订,具有不同于一般民商事合同的强制性,本案交强险保单约定次日生效,将造成第三者得不到交强险赔偿的后果,这有悖于交强险设立初衷,故除法律明确规定的免责事由外,在合同签订及交纳保费后,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事故发生前,秦某在太保A公司办理了保险续保手续,并缴纳了各项保险费,保险合同成立。秦某收到保单后,对保单记载的内容已知悉,核对保单内容后,若有异议,应通知太保A公司进行批改,但秦某此提出异议,视为认可。该保险合同属于附期限的合同,自所附期限届至时生效,自期限届满时失效。本案事故并非发生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内,故太保A公司不应对本次事故负保险理赔责任。保险单记载的保险期限属于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之一,不属于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条款。


以上内容由高瑞峰团队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高瑞峰团队律师咨询。
高瑞峰团队律师
高瑞峰团队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 5629 万人好评:4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路与商城路交叉口裕鸿国际C座8楼816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高瑞峰团队
  • 执业律所: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639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河南-郑州
  • 地  址: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路与商城路交叉口裕鸿国际C座8楼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