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瑞峰团队律师

高瑞峰团队

律师
服务地区:河南-郑州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合同到期后,物业公司是否可以继续要求业主支付物业费

来源:高瑞峰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07
人浏览

【基本案情】

原告 某物业公司

被告 林某

2012年4月,某物业公司与某小区业委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约定由某物业公司为某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续约,但某物业公司一直在该小区内提供物业服务。2016年5月7日,某小区召开业主大会,作出了不同意续聘某物业公司的决定,8月20日,某小区业委会向某物业公司发出《物业服务到期函告》,将业主大会决议的结果告知某物业公司,并通知其物业服务期限截至2016年12月31日。通知期限到期后某物业公司拒绝撤出某住宅小区。2017年7月5日,某物业公司与某世家业委会签订执行和解协议,某物业公司实际撤出小区。

2017年1月至6月期间,某物业公司继续留用部分工作人员在某小区提供了一定的物业服务。林某系某小区的业主。自2017年1月起,林某未向某物业公司缴纳上述房屋的物业服务费以及一辆汽车的停车费。某物业公司要求林某支付物业费被拒后,起诉至法院要求林某支付物业费。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于原、被告之间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已于 2016年12月31日终止,某小区业委会亦已要求原告于2016年12月31日前退出小区,而原告拒不退出,故尽管原告在 2017年1月至6月期间为某小区提供了一定的事实服务,但其无权要求被告支付相应的物业服务费及停车费。

 


以上内容由高瑞峰团队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高瑞峰团队律师咨询。
高瑞峰团队律师
高瑞峰团队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 5629 万人好评:4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路与商城路交叉口裕鸿国际C座8楼816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高瑞峰团队
  • 执业律所: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639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河南-郑州
  • 地  址: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路与商城路交叉口裕鸿国际C座8楼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