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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河南-郑州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口头约定利息,担保人如何承担责任

来源:高瑞峰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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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 安某甲

被告 叶某甲

被告 叶某乙

2013年5月16日,叶某甲通过安某乙向安某甲借款70万元,约定由安某乙向叶某甲转交,并口头约定月息2分。叶某甲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安某甲人民币柒拾万元整,¥700000.00元。叶某乙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并捺印。同日,安某乙根据叶某甲的要求,将 35元汇人叶某乙账户,安某乙另通过银行转账向叶某甲汇款,汇款金额分别为: 5万元、9万元、9万元。此外,因安某甲差欠安某乙债务,安某乙经叶某甲同意扣留12万元用于偿还其欠款。后叶某甲仅归还了部分利息,未能归还借款本金。安某甲让叶某乙承担保证责任,叶某乙主张不知道有利息的约定。安某甲向法院起诉要求叶某甲归还本息,叶某乙承担保证责任。

【判决结果】

叶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安某甲借款 700000元并承担自2017年4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叶某乙对叶某甲上述债务中的 520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利息标准:自2016年8月1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52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

【本案结语】

借条未载明借款存在利息约定,虽然出借人安某甲与借款人叶某甲认可口头约定借款月利率2%,但并无证据证实保证人叶某乙在签字担保时对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关于利息的口头约定知情并同意为借款利息提供担保,现上诉人叶某乙对此亦予以否认,故应认定担保人叶某乙对于案涉借款存在利息约定不知情。出借人安某甲与借款人叶某甲口头约定案涉借款月利率 2%,应视为对借条中未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重新约定了利率,在未经保证人叶某乙同意的情况下,因该变动内容明显加重了借款人陈必元的债务,保证人叶某乙对加重的债务即600000元借款借期内的利息依法不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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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高瑞峰团队
  • 执业律所: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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