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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游泳溺亡,未阻止的同饮者要承担责任

来源:高瑞峰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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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 王某、李某。

被告 罗某、马某。

王某某与罗某、马某、华某系朋友关系,2015年8月20日,王某某与罗某、马某、华某相约一同到一家江边大排档喝酒。饭后10时左右华某先行离开,王某某建议下河洗澡,罗某、马某表示同意,然后三人便到河边。罗某不会游泳,便首先脱了衣裤坐在江边玩水,王某某与马某开始游泳。在游泳过程中,马某见王某某在水中挣扎便急忙游过去拉王某某,但未拉住,王某某被江水冲走。罗某立即打电话报了警,并与罗某一同跑向下游寻找。2015年8月22日,王某某的尸体被发现。事发后,死者王某某父母王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罗某、马某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60万余元。

【判决结果】

罗某、马某赔偿王某、李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等费用56350元,驳回王某、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结语】

 罗某、马某与王某某等四名成年人基于熟人关系在一起饮酒的先行行为,彼此之间形成了“特殊关系”并互负注意义务。由于四人中有一人提前离开,提前离开的一人无法对余下三人之后作出游泳的决定作出预判,更无法预见溺亡结果,故不是本案的责任主体。余下三人对之后行为互负注意义务。对于王某某邀约下河游泳的行为,罗某、马某不但不阻拦,反而积极响应并率先下河。两人不仅没有履行共同饮酒这一先行行为应承担的保护、控制、警告的义务,反而以积极响应的形式促成了危险的发生。作为成年人,饮酒下河游泳可能导致溺水危险三人均能预见到,任何一人因此发生溺水死亡,其他人均因存在未履行注意义务的过错,而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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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高瑞峰团队
  • 执业律所: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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