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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河南-郑州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民间借贷诉讼管辖地如何选择

来源:高瑞峰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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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沈某与刘某系朋友关系,同在郑州市金水区某小区居住,2014年10月份沈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向刘某借款1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月息2分,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为了保证到期能够按时还款,在刘某的要求下,沈某找到邻居孙某和马某作为借款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借款到期后沈某迟迟不归还借款,2016年3月份刘某因工作地点变动开始搬到郑州市中原区居住,经多次催要无果,刘某无奈之下向自己居住地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沈某及二保证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沈某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称刘某经常居住地为金水区而不是中原区,二保证人居住地也不在中原区,其本人户籍地为开封县,因而要求将案件移送至开封县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刘某提交有房屋租赁合同,能够证明其居住地在郑州市中原区,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本院有管辖权,因而裁定驳回沈某的管辖权异议。沈某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诉请同上。

法院审理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郑州市中原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因此郑州市中原区不能认定为刘某的经常居住地,故中原区不是本案合同履行地。本案被告住所地也不在中原区,因此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上诉人刘某的住所地在郑州市金水区,因此本案合同履行地在郑州市金水区。此外,原审被告孙某、马某也均在郑州市居住,为便于案件审理,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本案由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为宜。因此裁定撤销原裁定,指定由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

律师点评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是合同纠纷,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为被上诉人刘某,因此刘某的住所地为本案合同履行地。在此提醒大家,诉讼管辖地的选择对案件的顺利进行也很重要,作为主张权利一方,选择对自己有利且正确的案件管辖地能够节省诉讼时间,提高诉讼效率,如遇相关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或委托专业律师来处理,避免浪费诉讼时间,贻误诉讼最佳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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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高瑞峰团队
  • 执业律所: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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