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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时一方举债,另一方是否需要承担偿还责任

来源:高瑞峰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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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承担对外债务的基本原因是夫妻两人分享了对方对外活动所得,如果一方能够证明自己没有享受另一方对外活动所得,就无需承担另一方对外活动所产生的债务

【基本案情】

原告 某有限公司

被告 余某

被告 韩某

20152月16日,有限公司和被余某签订《承包协议》一份,约定由余某承包某公司纺织面料部,若余某需流动资金,应提供相应的抵押(用款抵押协议另定)。协议签订后,某有限公司陆续供应余某流动资金,以支付余某的业务款项。20154月30日、6月28日余某与某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各一份,约定余某因承包经营所需分别于20154月4日、6月28日向某有限公司借款50万元和90万元,于20151227日20164月3日前归还。某有限公司和余某的承包经营关系结束后,经双方结算,某有限公司实际为余某支付业务款项156874.56元,扣除余某已支付的款项,余某尚欠某有限公司432561元,余某201610月26日出具欠条一份予以确认。余某韩某199656日登记结婚,余某曾于20158月22日向院起诉要求与韩某离婚,院于20159月24日判决驳回余某的诉讼请求。余某到期没有偿还某公司的借款,某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余某,韩某对结算后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结果】

1.被告余某应归还原告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432561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2.驳回原告有限公司对被告韩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结语】

原告与被告余某签订的承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协议签订后原告根据协议提供给被告流动资金,后双方约定款项性质为借款,由被告余某负责归还,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

虽然余某与原告签订《承包协议》之时两被告尚未分居,被告韩某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系余某的个人债务。但考虑到被告余某出具欠条之日双方已处于分居状态,韩某参与余某经营的可能性亦较小。同时,余某的经营活动存在连续性,事实上也无法分清其所欠的432561元产生于两人分居之前还是分居之后。夫妻共同承担对外债务最基本的原因是夫妻两人分享了对方对外活动所得,如果一方没有享受另一方对外活动所得,自然无须承担另一方对外活动所产生的债务。虽然分居不等于两人没有经济往来,但当两人已到达诉讼离婚的境地,特别是由余某提出离婚,韩某没有享受到两人分居之后余某的经营所得的可能性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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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高瑞峰团队
  • 执业律所: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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