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公司运营谁来还款
间接代理又称隐名代理,是指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本人(被代理人)的利益而为法律行为。隐名代理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在签订合同当时,第三人知道受托人是受委托人委托的,在此种情况下,一旦受托人违约只能向委托人主张权利;另一种是第三人在签订合同时不知道委托人存在,而在受托人不能履行义务时才得知委托人的,则第三人可以选择受托人或委托人择一主张自身权利,且一旦选择不得变更。受托人借款时,第三人不知委托人的存在,属于隐名代理的第二种情形。所以,受托人以个人名义向不知情的第三人借款后违约的,第三人可向委托人或者受托人主张权利。
【基本案情】
原告 丁某
原告 于某
被告 雷某
2015年4月16日,雷某以经营资金紧张为由与丁某、于某订借款协议,约定雷某向丁某、于某芹各借款人民币40万元,借款时间自2015年4月16日至2015年10月16日,并约定如逾期不能还清借款,雷某愿每天按所欠款金额的1%计算罚款。协议签订后,雷某给丁某、于某出具收条二张,金额总计80万元整。雷某所借资金用于其任职公司的经营生产。
借款期限届满,丁某、于某要求雷某归还借款,雷某称该笔借款是其所在公司所借,雷某与丁某、于某之间没有借贷关系,不同意归还。丁某、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雷某归还借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判决结果】
雷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各偿还丁某、于某借款本金人民币40万元及利息。
【本案结语】
雷某以其个人名义向丁某、于某借款,理应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因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逾期不能还清借款,每天按所欠款金额的1%计算罚款的款项,实际上是对借款利息计算方式的变相约定,且双方约定的利息数额明显超过国家的有关规定,故对超出部分不能得到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