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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公司运营谁来还款

来源:高瑞峰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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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代理又称隐名代理,是指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本人(被代理人)的利益而为法律行为。隐名代理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在签订合同当时,第三人知道受托人是受委托人委托的,在此种情况下,一旦受托人违约只能向委托人主张权利;另一种是第三人在签订合同时不知道委托人存在,而在受托人不能履行义务时才得知委托人的,则第三人可以选择受托人或委托人择一主张自身权利,且一旦选择不得变更。受托人借款时,第三人不知委托人的存在,属于隐名代理的第二种情形。所以,受托人以个人名义向不知情的第三人借款后违约的,第三人可向委托人或者受托人主张权利。

【基本案情】

原告 丁某

原告 于某

被告 雷某

2015416日,雷某以经营资金紧张为由与丁某于某订借款协议,约定雷某丁某于某芹各借款人民币40万元,借款时间自2015416日至20151016日,并约定如逾期不能还清借款,雷某愿每天按所欠款金额的1%计算罚款。协议签订后,雷某丁某、于某出具收条张,金额总计80万元整。雷某所借资金用于其任职公司的经营生产。

借款期限届满,丁某、于某要求雷某归还借款,雷某称该笔借款是其所在公司所借,雷某与丁某、于某之间没有借贷关系,不同意归还。丁某、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雷某归还借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判决结果】

雷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丁某、于某借款本金人民币40万元及利息

【本案结语】

雷某以其个人名义向丁某、于某借款,理应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因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逾期不能还清借款,每天按所欠款金额的1%计算罚款的款项,实际上是对借款利息计算方式的变相约定,且双方约定的利息数额明显超过国家的有关规定,故对超出部分不能得到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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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高瑞峰团队
  • 执业律所: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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