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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纠纷,为被告减少损失赔偿
作者:王坤太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12 浏览量:0
案情介绍:
本案是一起承揽合同纠纷,律师代理的是被告。原告A与被告B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A为B的私房安装模板,包工包料价格为74元/平方米,并约定做完一层付85%,模板安装完付95%,剩下的5%在泥工粉刷完内外墙后一个月内付清。达成协议后,2018年1月至2018年3月,A按约为B安装了地梁和一、二层楼面的模板。后因B的房屋未办理审批手续,在A安装完第二层楼面模板后房屋中止建造,为此A主张要求B支付报酬、赔偿损失。
案情分析:
本案中因原被告没有对安装模板的工程量进行结算,原告单方制作了一份,被告不予认可,对于原告单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不能作为结算依据。原告主张停止施工后因被告阻止其拆除模板的经济损失赔偿,因没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其损失没有支持。
判决结果:
本案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部分报酬,但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赔偿被驳回,为被告减少了经济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