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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被套路,判决不担责

作者:赵杰律师 发布时间:2022-07-01 浏览量:0

    田某是某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田某与公司因经营需要向华某某借款,借款的当天华某某要求同为公司职工的孙某某签订在保证人处签字,并且签订了一份共同还款声明,借款金额:本金300万,利息年利率24%。

    借款到期后,田某与公司未能按时还款,华某某将田某、公司和孙某告上了法庭,要求田某、公司还款,孙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本律师为孙某某代理诉讼,接受委托后,详细查阅了相关卷宗材料,并询问孙某某相应情况,发现案件关键事实:借款合同及孙某某签订的合同本来都是一天同时签订的,之后原告方在保证期限内也未向孙某某主张权利,保证期限已过,孙某某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本案难点在于原告当时让孙某某签订的材料未填写日期,为提起诉讼,原告将共同还款声明的日期填写到了保证期限之内,并主张在保证期限内向孙某某主张过权利。后本律师申请法院对孙某某签订的材料的是否为同一时间形成进行鉴定,结果显而易见:所有材料为一次形成,最终法院判决孙某某在本案中不承担任何责任。

    诚信执业,努力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是本律师不懈的追求。

赵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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