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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抱不平引发的纠纷

作者:王燕凤律师 发布时间:2020-05-02 浏览量:0

打抱不平引发的纠纷

年轻漂亮的姑娘小艺,哥们义气重,因为一个小姐妹被领班克扣工资,出面为其打抱不平,结果与领班动手打架,无意间将旁边的女子小娇打伤。经法医鉴定,小娇的伤情为轻微伤,小艺和领班有幸免受刑事处罚,但是难免行政治安处罚,小艺和领班各执行行政拘留8天。

小艺和领班得到应有的处罚,但是小娇的权益没有得到维护。于是小娇伤情治愈后,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小艺和领班连带赔偿其医药费外购药品费用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失抚慰金交通费,以及后续产生的医疗费整容费等费用

小艺成为被告后,第一时间咨询了律师,在律师的分析和解释后决定委托律师为其出庭辩护。律师认真了解案情经过,分析原告的证据材料,出庭作出了有效的辩护。

法院判决被告小艺和领班连带赔偿小娇合理合法费用约13000元。

本案进入执行阶段,在律师的调解下,两被告与原告达成了执行和解并协议结案,小艺支付了判决金额的一半,充分的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作者及承办律师: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 王燕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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