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印章设立分公司,判决总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来源:陈海宝律师
发布时间:202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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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2013年,重庆XX(甲方)与林XX(乙方)就重庆某某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庆江供气工程签订《项目合作协议》,2016年2月18日,案涉工程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合格。同时,总公司曾以张X、赵X伪造总公司印章设立重庆XX为由,向公安局报案,后重庆XX设立时提交的工商资料上与总公司印章不一致。总公司认为张X、赵X涉嫌刑事犯罪,总公司不应对案涉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二、案件争议
总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清偿责任?
三、律师观点
1.重庆XX系工商登记,对外公示的分公司。
2.张X伪造公司印章案并未认定重庆XX的设立非总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
3.总公司曾委托诉讼代理人与重庆XX共同参与重庆市范围多起民事诉讼,可以认定,总公司对重庆XX的存在及民事活动是知晓且认可。
四、判决结果
总公司对案涉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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