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祖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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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一审判决承担60%责任,二审改判承担30%责任胜诉案

来源:万祖军律师
发布时间:2022-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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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审法院认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被告李XX驾驶“鲁xx/5838X”大中型拖拉机系超限、改装车辆,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具有一定过错。庭审中,双方均未提供其他充分证据证明一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或全部责任的情形,但客观上造成孙XX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应推定双方均有过错,对事故的发生承担同等责任。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孙xx经抢救无效死亡,原告冯XX、孙XX、孙XX系受害人孙XX的近亲属,具有要求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的权利。我国实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被告李XX作为事故车辆“鲁xx/583xX”大中型拖拉机的所有人,未依法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应首先在相当于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超出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以外的损失,按照双方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分担民事赔偿责任。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孙XX和被告李XX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机动车驾驶人承担百分之六十至七十的赔偿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可以减轻被告李绪华40%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XX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定2018年6月24日21时许李XX驾驶的鲁xx/583xX平板拖拉机与孙XX发生事故,该事故证明系公安机关依职权进行调查核实后认定的事实,李XX上诉主张没有与孙XX发生交通事故,不能提供有效证据推翻事故证明中的调查事实,对李XX的该上诉主张不予支持。关于焦点2,虽然事故视频录像画面模糊,但仍可以看到整个事故发生的经过。根据事故发生时的录像视频显示,孙XX被朋友车辆送至事发地点后,车辆停留一会儿后驶离,孙XX用手机照明,在路边的一棵树(或柱子)旁停留片刻,期间有两辆汽车驶过,后孙XX随即转身向路对面走去,此时李XX驾驶的平板拖拉机正驶过该地点,孙XX与平板拖拉机的右部后侧相撞后摔至路边。通过对视频中前后几辆车辆速度的对比,李XX驾驶拖拉机行驶的速度为正常车速。孙XX需横过马路,其应当注意观察来往车辆,确认安全后才能通行,但从视频上看孙XX显然没有注意观察车辆过往情况;从视频上可以看出道路南侧安有路灯,孙XX在路边时又用手机照明,如果孙XX注意观察应当看到正在驶过的平板拖拉机车身,通行时能够避免与车身相撞。李XX的拖拉机运输机组为超限、改装车辆,确实存在后部灯光装置和反光标识技术状况不合格的情况。综上分析本院认为,孙XX的过错程度明显大于李XX的过错程度,孙XX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XX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本院酌情确定由李XX按照30%的比例赔偿三被上诉人86,234.74元。

2、本案二审代理过程中从公安机关调取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提交法庭,提出了对方责任比我方大的意见,二审法院采纳了代理人的观点,本案最终取得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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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万祖军
  • 执业律所:上海锦天城(济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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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701*********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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