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素珍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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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深圳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离婚8年后再主张一次性支付抚养费,是否可以得到支持?

来源:刘素珍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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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经过:

  原告:婚生子,法定代理人为女方(母亲);

  被告:父亲,我方当事人;

  2008年,原告母亲与父亲登记结婚;

  2010年,共同生育原告;

  2011年***月,原告母亲与父亲离婚,协议约定原告由原告母亲抚养费,父亲按月支付抚养费,每月十日前支付;

  2019年4月,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离婚至今的抚养费;

  2019年4月,被告委托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部代理离婚诉讼;

  2019年11月,法院判决抚养费结果。

  争议焦点:8年后提出一次性支付抚养费,是否应当全额支付?

  2011年,原告的母亲与被告签署离婚协议,协议约定,原告由其母亲抚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每月十日前支付,被告对原告享有探视权。

  双方协议离婚后,被告思念幼子,向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提出每周末将婚生子(原告)接回与自己居住,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拒绝被告的提议,甚至最后不同意被告探视原告,拒绝接听被告的电话,不回复被告的短信,最后带着原告搬家也不曾通知被告。2011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无法联系原告的法定代理人。

  2019年4月,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2011年至今的抚养费。

  被告离婚后,独自生活,原生家庭负担较大,原告主张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数额较大,被告现无力支付。

  我方律师认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为一己私欲,在过去8年的时间里,变相剥夺了被告作为母亲与幼子相聚的权利。期间,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为了躲避被告,甚至不向被告要求支付抚养费。被告并非主动不履行支付抚养义务,而且因原告母亲与被告已经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了抚养费的给付期限是自,而原告一直未主张支付,因此,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的起诉前三年的诉讼请求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依法应予以驳回。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应当支付2016年4月至2019年4月期间的抚养费,年月至年月的抚养费因已过诉讼时效,不予支持。

  律师点评:抚养问题与身份关系密不可分,基于身份关系的抚养费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存在较大争议。但本案中基于原告的父母亲已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给付期限,双方已经形成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与身份关系相对分离,因此,则应受诉讼时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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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素珍团队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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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刘素珍团队
  • 执业律所: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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