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维权案例2:要求返还加盟费获支持(合肥法院)
来源:从振律师
发布时间:2020-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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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细情况 :
原告与被告签订加盟合同书后并一次性缴纳投资费用38000元整,管理费3000元/年,共计41000元,后原告欲解约,要求返还加盟费,被告拒不返还,律师代理后,向合肥高新法院起诉,一审胜诉,被告不服上诉至合肥中院,合肥中院驳回被告上诉。
律师点评: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权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该条款赋予被特许人一定期限内的任意解除权,其原因更多是考虑特许经营合同双方在商业实力、经营经验、信息掌握方面具有明显差异,被特许人在信息获取、风险判断、谈判地位等方面相对处于劣势地位而给予其特别保护,以缓冲被特许人的冲动投资,尽量实现特许经营合同双方在缔约能力上的实质平衡。这种单方解除权的行使不需要以对方违约为前提就可以按照自身意愿单独解除合同,因此虽然双方关于合同解除进行了约定,但并不能排除该项单方解除权的行使。
加盟合同签订后,并非不能解除,如果尚未开业,未利用总部的资源,合同签订时间尚短,及时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加盟费,法院一般会支持。
建议或意见
加盟有风险,投资需谨慎,解约要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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