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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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王兵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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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油漆工,住宿松县。2017年9月4日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由宿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由宿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3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石仁强,安徽文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兵,安徽文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以宿检刑诉[2018]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3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沈成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石仁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将其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停放在宿松县破凉镇康民路344号被害人袁某1家门口,到对面小吃店内吃饭,后袁方春驾驶轿车回家时发现门口被三轮车堵住影响了进出,便去小吃店内询问让车主把三轮车移走,但张某某未答应。张某某吃完饭准备骑车离开时发现其三轮车牌照和前倒车镜被人扳弯,便与袁某1发生口角,后张某某用手机拍摄了袁某1住宅位置和轿车特征的照片,欲伺机毁坏袁某1的轿车。1月22日1时许,张某某驾驶三轮车途径袁某1家门口,便用石子将停放在门口的牌照为皖H×××××轿车车身、玻璃划坏。经宿松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划损的轿车损失价格为人民币9344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亲属赔偿被害人袁某1损失9440元。

公诉机关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相关证据,该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且自愿认罪。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并以被告人张某某具有坦白、赔偿、谅解等情节为由作罪轻的辩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将其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停放在宿松县破凉镇康民路344号被害人袁某1家门口,到对面小吃店内吃饭,后袁方春驾驶轿车回家时发现门口被三轮车堵住影响了进出,便去小吃店内询问让车主把三轮车移走,但张某某未答应。张某某吃完饭准备骑车离开时发现其三轮车牌照和前倒车镜被人扳弯,便与袁某1发生口角,后张某某用手机拍摄了袁某1住宅位置和轿车的照片,欲伺机毁坏袁某1的轿车。同月22日1时许,张某某驾驶三轮车途径袁某1家门口,便用石子将停放在门口的牌照为皖H×××××轿车车身、玻璃划坏。经宿松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划损的轿车损失价值为人民币9344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亲属赔偿被害人袁某1损失9440元。被害人袁某1对被告人张某某表示谅解。

2017年9月4日,宿松县公安局民警书面传唤被告人张某某到宿松县公安局接受讯问,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宿松县司法局对被告人张某某适用社区矫正进行评估,宿松县司法局的评估意见为张某某适宜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和辩解,证人袁某2的证言,被害人袁某1的陈述,宿松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劣迹证明、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接受证据清单,视频录像截图,张某某用手机拍摄袁某1轿车的图片,袁某1的谅解书,宿松县价格认证中心宿价认定[2017]5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宿松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应予采纳。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对辩护人以被告人张某某具有坦白、赔偿、谅解等为由作罪轻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等,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小敏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何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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