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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建议一年 最终判决六个月

作者:隋晓军律师 发布时间:2024-03-13 浏览量:0

【基本案情】

丁某系某公司业务团队经理,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许可,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高息返利,非法吸收资金,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发后,丁某于2023年9月1日经传唤至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如实陈述了犯罪事实。

【办案过程】

在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本案案卷、会见当事人、寻找本案突破点,形成辩护思路。本案初期检察院给出的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2年,经辩护人与检察官积极沟通,表达辩护人意见后,检察院出具的最终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1年。在丁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辩护人仍全身心投入案件中,继续寻找可减轻量刑的突破口,通过与审判机关充分沟通,制定有针对性的辩护方案,在庭审中发表了有力的辩护意见,在法院判决下达前,辩护人积极与案件主办法官联系,主动跟进案件进展,与法官面谈案件的细节,尽最大努力为当事人争取量刑上的减轻。

【辩护要点】

一、被告人丁某在本案中并不发挥主要作用

二、被告人某缺乏犯罪认识可能性主观恶性较小

三、被告人丁某自愿认罪认罚。

四、被告人丁某系自首初犯偶犯

【裁判结果】

被告人丁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总结】

本案案件最终取得了被告人及其家人都满意的结果,不仅仅体现了办案律师的专业知识水平,更体现出沟通能力在案件办理中的重要性。在充分阅卷研究案情后,积极主动与司法人员进行沟通,据此建立良好的沟通模式传达有价值的观点。同时,要通过交流发现对方关心的问题,换位思考,才能顺利切入案件要害,找到案件可突破的关键点,取得理想辩护结果。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子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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