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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建议一年九个月,最终判决八个月

作者:隋晓军律师 发布时间:2023-04-25 浏览量:0


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律师辩护

量刑建议一年九个月,最终判决八个月

 

【基本案情】

上海某公司成立于2015年7月,系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侯某。2016年3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周某在担任该公司门店业务员及团队经理期间,超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在未取得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投资该公司项目可获得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公开宣传,非法吸收投资人资金。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系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陈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被告人周某在侦查期间退返了部分违法所得。

 

【律师辩护观点】

一、被告人周某无犯罪认识可能性,主观恶性极小。

该公司于2014年就已经开始从事相关P2P信息中介业务。被告人周某于2016年3月才通过面试进入到该公司的分公司工作,在其入职前,该公司的投资运营模式就已经成型且处于正常有序的经营中。当时国家特别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该地区甚至全国范围内,类似的企业也遍地开花。该公司也具备工商营业执照等各项经营手续。这些很容易降低被告人周某对涉案单位以及自己从事的活动是否是犯罪的审查意识。作为公司的一名普通员工,被告人周某仅有初中文凭,并没有从事金融行业及相关行业的从业经历,也未专门学习过与金融行业相关的专业知识,因此被告人周某很难认识到这样正规有序、欣欣向荣的公司内部业务会触犯到法律、不具备犯罪认识的可能性,主观恶性极小。

二、被告人周某在本案中并不发挥主要作用。

被告人周某在本案中并不发挥主要作用,所从事的工作也不具备不可替代性。被告人周某在该公司体系内只是一名基层的员工,并不收取任何集资参与人的款项也不清楚最终款项流向何处,对于公司发展和业务并没有任何的决定权也没有发挥重要的作用。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中明确指出:“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涉案人员众多,要按照区别对待的原则分类处理,综合运用刑事追诉和非刑事手段处置和化解风险,打击少数、教育挽救大多数。对于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人员依法从宽处理”。故应当充分考虑被告人周某在本案中所处层级、所起到的作用对其从宽处理。

三、被告人周某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周某一直以来踏实努力、积极上进。本次由于法律知识匮乏、法律意识薄弱入职到该公司工作,并没有想到会触犯到刑律,但是客观上确实造成了投资人的损失,带来了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现被告人周某自愿认罪认罚,诚心接受处罚,愿意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期许最大限度的弥补自己带来的损失。同时其自愿退返了八万元违法所得,并且已经取得部分集资参与人的谅解。根据公诉机关已出具的量刑建议书,应当在现有量刑建议的基础上对于被告人周某从轻、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周某系自首、初犯、偶犯。

被告人周某经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经公安机关询问,被告人周某对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告人周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同时被告人周某在此之前一贯遵纪守法、表现良好,本次属于初次犯罪,之前从未有过违法乱纪的行为,更没有受过任何行政处罚或刑事处分,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裁判】

该地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给出的量刑建议为建议对周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周某在与该公司其他人的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是从犯,对于被告人周某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系自首,到案后能够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得到部分集资参与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能够退返部分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除缓刑建议外的其他合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判决被告人周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

“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涉案人员众多,要按照区别对待的原则分类处理,综合运用刑事追诉和非刑事手段处置和化解风险,打击少数、教育挽救大多数。对于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人员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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